韩城市教育局
关于印发《韩城市教职工请销假规定》的通知
韩教发〔2015〕38号
各教育组、市属学校、局直单位:
为了切实加强教职工管理,严肃请销假纪律,落实主体责任,依据《韩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》(韩人社发〔2015〕7号)精神,现将《韩城市教职工请销假规定》印发给你们,并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,请各学校(单位)切实贯彻落实。同时,2013年印发的《韩城市关于规范教职工请销假的通知》废止。
一、认真学习,切实落实
各学校(单位)要在认真学习《规定》的基础上,建章立制,进一步强化人事管理,规范和完善本单位请销假制度和程序,做好请销假备案工作;既要切实保障职工正常请休假权益,又要严格执行请销假相关制度,坚决杜绝违规请休假行为。
二、严格考勤,强化管理
各学校(单位)要建立健全考勤制度,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,严格进行考勤登记,坚持做到周小结、月公布,并将考勤结果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。主要领导要带头严格执行教职工请销假制度,切实履行对本单位教职工的管理责任,严格请假审批,坚决杜绝无病装病、小病大养等不良现象发生。
三、加强监督,严肃纪律
市局将采取不定时间、不定单位、不打招呼,随机明察暗访的形式,对各单位干部教师纪律作风及到岗情况进行检查,对审查不严,违规批假、欺骗组织造成“吃空饷”的,除对本人进行严肃处理外,同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。
韩城市教育局
2015年2月28日
韩城市教职工请销假规定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:为了加强教师队伍管理,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请销假行为,维护教育系统正常工作秩序,根据《韩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》(韩人社发〔2015〕7号),结合我系统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: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所有公办中小学及幼儿园、局直单位及局机关。各学校(单位)及所有教职员工均有遵守请销假规定的义务。
第三条:教育局将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,对发现违反规定的,将予以严肃处理,并追究单位有关领导责任。
第二章 主要节假日
第四条:年节假。根据国务院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》规定,执行国家统一放假时间安排。
第五条:婚丧假。《国家劳动总局、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》规定,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(父母、配偶和子女)死亡时,可以根据具体情况,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,酌情给予1—3天的婚丧假。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、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,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,另给予路程假。
《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规定:男二十五周岁以上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。职工实行晚婚的,增加婚假二十天。
第六条:产假、护理假、节育假、哺乳假。国务院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》,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,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。难产的,增加产假十五天。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生育一个婴儿,增加产假十五天。
《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规定,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。实行晚育的,增加产假十五天,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;在产假期间领取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,另增加产假三十天。夫妻一方在接受节育手术期间,经施术单位证明,确需另一方护理的,给予二至十天的护理假。
劳动部《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》规定,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,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,给予15-30天的产假。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,给予42天产假。
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规定,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,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。
(一)置宫内节育器,休息2天,取出休息1天。
(二)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,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。
第七条:探亲假。教育系统所有教职员工安排在寒暑假探亲。
第八条:病假。教职工因身体健康问题不能正常参加工作,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,可申请病假。劳动部《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》,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,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,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,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:
(一)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,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;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。
(二)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,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;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;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;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;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。
第九条:事假。除以上几类假期外,教职工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请假的,按事假处理。
第十条:旷工。教职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因公外出、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,按旷工处理。
第三章 假期待遇
第十一条:《劳动法》规定,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,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。
第十二条:年节假。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假的,应按相关规定落实待遇。
第十三条:婚丧假。在批准的婚丧假期间,教职工的工资照发。
第十四条:产假、护理假、节育假、哺乳假。教职工在婚假、产假、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,享受相应的工资、福利待遇。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,凭施术单位证明,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假期视为出勤,原工资、资金和补贴照发。在哺乳假期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六十。取暖费照发,工龄可以连续计算,调资不受影响。在哺乳期间奖金、津贴停发,不享受病假工资待遇,其它劳动保险待遇不变。请假期不得从事有报酬的社会劳动。女教职工哺乳假满时应按时上班,恢复原工资待遇。
第十五条:探亲假。教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,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。
第十六条:病假。根据国务院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》:
(一)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,发给原工资。
(二)病假超过两个月的,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:
1、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,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;
2、工作年限满十年的,工资照发。
(三)病假超过六个月的,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:
1、工作年限不满十年,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;
2、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,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。
上述人员中,获得省、市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、劳动模范称号,仍然保持荣誉的,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。
(四)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及身患绝症者、精神病患者,基本工资全额发给。
(五)病假期间,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。
第十七条:事假。根据假期长短,享受不同的待遇。
(一)事假全年累计在一个月(按30天计,含公休假日,不含法定假日,下同)以内的,基本工资全额发放。
(二)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的,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%计发。
(三)全年累计超过两个月的,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%计发。
(四)全年累计超过三个月的,其超过天数基本工资停发。
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,不参加年度考核,本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。
第十八条: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的,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,予以辞退。
第四章 审批权限
第十九条:初中、小学、幼儿园教职工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,请假在7日以内,由单位审批;累计超过1周不满1个月的,由单位审核,教育组审批;累计超过1个月的,由教育组审核,报教育局审批。
第二十条:局直单位和市属学校领导班子成员、教职工,一年内累计请假1个月以内的,由单位(学校)审批;累计超过1个月的由教育局审批。
第二十一条:教育组、市属学校、局直单位、初级中学(含九年一贯制学校)、成技校、城区主要小学党政“一把手”请假2天以内的,由主管人事的副局长审批,2天以上由局长审批。
第五章 请销假程序
第二十二条:请假程序
(一)教职工请假应由本人提出请假申请,按审批权限逐级办理审批手续。
(二)教育局每月5日前集中办理请假审批手续,各教育组、市属学校和局直单位务必在规定时限内,以函件形式统一上报相关资料:①韩城市教职工请假申报统计表;②韩城市教职工请假审批表;③个人请假申请及请假事由材料原件及复印件;④单位出具请假人员情况核实材料(须一把手签字)。
(三)教育局审批后,通知单位统一到教育局人事科办理请假手续。
(四)教职工假满后,一周内应持单位(学校)出具的上岗证明办理销假手续。超过销假期限,未办理销假手续的,一律按旷职论处。
第二十三条:请假要求
(一)事假。教职工请事假,各教育组、市属学校和局直单位要从严控制,严格审批。一年内累计请事假超过1个月的,各教育组、市属学校和局直单位应核实请假事由,报教育局审批。
(二)病假。教职工请病假,除本人申请外,同时须提供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、住院(转院)证明、住院病历、住院收费票据、检验或化验报告等证明材料。请假在一个月以上的45周岁以下女教职工,须同时提供计生部门出具的孕检证明。
(三)产假。产假原则上由本人在临产前15天办理请假手续,同时提供准生证和出生证。产假在法定期内的由各教育组、市属学校、局直单位审批,并报教育局备案。超过法定期的,按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。
(四)请假原则上不允许托人代替请假。因急事、急病来不及事先请假者,可委托他人代替请假,并在5日内补办手续,经批准后方有效。
第二十四条:本规定由教育局负责解释,未尽事宜或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